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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勞動部職安署"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2023/01/03)

勞動部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

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補助經費有限,請盡速提出預算用罄為止!】

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規定之防爆電氣設備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推行型式檢定制度,採部分經費補助及技術輔導方式,以協助企業改善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性能,有效預防電氣火花引起之火災爆炸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並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且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之國內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之中小企業使用廠(以下簡稱使用廠)。

三、 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本署依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招標程序規定,將本要點規定之受理補助申請、初審核轉及使用廠輔導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四、本要點之經費用途,為補助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新購具有依法完成型式檢定及資訊申報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之防爆電氣設備;補助額度每一臺設備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三十,不含安裝費用;同一使用廠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 本要點之補助,使用廠之同一臺防爆電氣設備,均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並以未接受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為限。

六、 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為使用廠補助經費支應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七、 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不受前點期間之限制。 前項經費預算,因立法院審查當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及輔導。

八、 本署為提供防爆危險區域劃分、防爆電氣設備選用、安裝及其他技術諮詢服務事項,廠商得於前二點規定期間內,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輔導,額滿為止。

九、 依本要點實施輔導之費用,已由本署編列計畫經費支付,受委託機構不得再向廠商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十、 補助申請案之受理,受委託機構應依申請案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準。

十一、 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附表一)。

(二) 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 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支用單據影本。

(四) 安裝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場所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 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六)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由企業加蓋公司及代表負責人印章(資本額之認定用)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七) 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 補助款領據(附表)。

(九) 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在第六點所定受理補助之期間,始得受理。

十二、  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四)、成果報告表(附表五)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十三、  為辦理補助申請之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本署得設置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設施改善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事宜。前項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另由本署指派及邀請具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十四、  提出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核或現場勘查。經審核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於每月月底列冊轉送本署,以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

十五、  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五點規定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六、  受補助之中小企業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七、 受補助經費中涉有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勞動部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   下載區

◎補充說明:

  1. 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照片需提供拍攝以下清晰內容:
  • 防爆電氣設備外觀圖。
  • 防爆電氣設備之銘牌標示(含電氣規格)。
  • 防爆電氣設備施工圖。
     
  1. 依據本部認可公告之型式檢定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合格,並依職業安全法第7條規定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及於產品張貼安全標示。故要點第十一點第七款,補助需提供「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合格通知書」。(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需完整,不可只提供第一頁)

相關詳情,請洽財團法人 安全衛生技術中心-林慶峰 先生、邱孟珊小姐

聯絡電話:03-5836885轉113 或131   傳真:03-5837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