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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防爆電氣安全暨危險區域劃分輔導(2020/02/1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7條及177-1條規定,雇主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職安署為協助事業單位建構正確的危險區域劃分及設備選購安裝等相關認知,提供中小企業購置防爆電氣設備之經費補助,亦委託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進行現場技術輔導、教育訓練及專業諮詢,服務如下說明:

1. 防爆電氣設備現場查核輔導與改善方案(限中小企業,名額有限)
協助及教育事業單位建立危險區域劃分、如何選用適當防爆電氣設備、正確安裝與維護防爆電氣設備,並提供專業技術諮詢服務。

2.防爆電氣設備108-109年新購型式檢定合格品補助
 
勞動部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申請表 word 簡介
協助事業單位辦理補助,自107年12月1日起新購具有依法完成型式檢定及資訊申報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之防爆電氣設備;補助每一臺設備售價30%,不含安裝費用;
同一使用廠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使用廠之同一臺防爆電氣設備,均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並以未接受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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